民法典劳务关系的规定律师

解析:
1.在某些特定环境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将某项工程承包给特定的个人或小组,甚至可能将某些短期或性质单一的任务交付予特定的个人或团队成员,而双方则需要签署相应的劳务合同来确认这一劳务关系。
在此类劳务合同的主导下,涉及的人力资源主要以独立承包商为主导,他们经常身兼数职,需要自行整理和保管相关的人事档案资料,并需承担相关的社会保障义务。
2.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劳务输出公司为其提供所需的人力资源,并与该劳务输出公司进行有效协商后确定合同条款。
此时,双方之间的关系已日趋复杂化,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之间属于纯粹的劳务关系;另一方面,劳务输出公司的员工在接受到就业岗位后,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了一种双重关系,即同时存在劳资关系和劳务关系两种法律关系。
这有时也被称为“劳动力租赁”模式。
3.此外,某些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以及停薪留职等人员,在离岗期间可能选择从事一些临时性的兼职工作,从而与其他用人单位达成劳务关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些人员仍然与原有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因此他们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只能签署劳务合同,以此建立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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