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条文,女性在孕期、产期结束后一年以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丈夫无权向司法机关申请离婚。
然而,当妻子主动提出离婚,或者司法机构经审慎评估,确认确实存在需要接受男方离婚诉求的特殊情况时,则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