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由乡镇政府出售的商业房属于什么性质律师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商业房产属于具有运营性质的土地类型,此类建设用地常被称为乡村与城镇建设用地。
具体而言,此类用地是指乡村与城镇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个人自愿投资或集资进行各类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
其涵盖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为乡村与城镇的公益事业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
其次为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将其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分别是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以及经营性用地。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中所确立的工业、商业等运营性用途,且经过依法注册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力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将该地块授权给个体或者群体使用,同时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注明土地边界、面积、动工时间(期)、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事项。
在此特别强调,前述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租赁等行为,必须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代表的赞同意见。
此外,若通过出让等方法获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流转、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等现象,则须符合如下规定或约定:
若法律法规或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签署的书面协议另有所规定,那么相关行为应依照这些规定办理;否则便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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