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失联立案标准是什么律师

解析:
针对处理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损害进行鉴定的异议问题,现行法规明确以下相关程序与具体要求:
首先,若当事人对于检验报告及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意见存在疑问或不认可,想要申请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报告及意见送达给其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
其次,如果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授权原先的办案单位可就此进行重新鉴定。
当然,如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经过审核后做出不准许重新鉴定之决定,则应在做出决定的三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将这一结果告知申请方人员。
最后,关于鉴定次数限制方面,同一交通事故涉及到的同一项检验或是鉴定内容,允许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的频度不可超过一次。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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