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双方未协商就离开算逃逸吗律师

解析:
关于轻微交通事故中当事人不知情离开是否构成逃逸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可知,若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并不知晓发生了交通事故,且随后离开现场的,则不宜被视为塞尔逃逸。
然而,当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属于一般级别的交通肇事逃逸时,我们就需要对其进行更为深入的了解与分析。具体而言,对于肇事逃逸的判定,主要包括两方面:
首先,若肇事者在明确得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驾驶或遗弃肇事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甚至隐匿自己行踪的行为,无疑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在符合以下情况的前提下,将不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无异议地对事实真相达成共识,相继离开现场自行协商解决争端,在签署相关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之后,一方突然反悔并向警方报案的情况;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了及时救助事故中的伤员,在标记出车辆与伤员所在位置后,驾驶车辆驶离现场并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告相关情况的行为;
(3)倘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后,因不得不筹集伤者医疗费用而暂时离开医院,征得伤者及其亲属的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承诺在特定时间内返回到场的行为;
(4)由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身体受伤必须前往医院接受救治等原因,不得不离开事故现场,无法及时向警方报案的行为;
(5)在有充足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遭受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事故现场,但在此过程中他们仍然向警方及时报案的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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